日前,我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批区、镇二级领导关注的涉群体性上访的工资待遇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7年11月底,我院在巨大的执行压力下,从服务大局出发,急农民工所急,依法及时受理了37件涉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考虑到执行法官岁未积案较多和本案的复杂性,院领导决定由执行局局长亲自办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振大灯具厂法定代表人因欠下巨额债务已举家外出且目前下落不明,该厂已实际停止经营活动,其所有资产均已被我院在审理他案中查封。该厂在实际歇业后,涉案农民工因工资无着落曾到当地镇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处理,后经政府规劝并在政府协调下,农民工通过法律程序向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9月27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农民工工资240973元。
得知上述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在院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先后七次到被执行人企业查看,听取了被执行人所在村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及主要债权人对处理此案的意见,最后各方形成四点共识:一是要确保农民工情绪的稳定;二是要确保被执行人企业现有财产的安全;三是要确保已查明财产的尽快变现;四是要确保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前得到实现。为将上述共识付诸实现,执行局内及时进行了合议,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系劳动工资报酬纠纷,工资是权利人用于保障其本人及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工资得不到保障,就会严重影响工人及家属的生存保障,为此,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财产尽管已在我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查封,但他案中的普通债权应让位于劳动报酬,执行程序中可将被执行人的动产部分先行进行评估拍卖,所得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执行方案确定以后,承办人将37个农民工按地区进行了分类,其中涉外地的18人,涉本地的19人。对外地农民工,承办人与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了沟通,确定由村委按外地农民工同意的偿付比例先行垫付,以确保他们可以提前返乡过年,对本地农民工,则从拍卖所得的财产价款中来支付其工资。
2007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对外地农民工工资予以垫付。2008年2月2日,我院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对本地的农民工工资予以发放,同时支付了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垫付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