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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替人追讨遗产索要报酬未果而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7-10-24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奇特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自称为被告追讨遗产并要求被告履行承诺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原告方中华诉称自己为亲戚管留保等五人追讨回了在国外的遗产,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遗产款项到达常州后,按总金额的20%支付报酬,但管留保等五人却不履行承诺,为此方中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管留保等五人支付遗产总款额20%的报酬计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管留保、管小留、管火宝、管冬妹系兄妹关系,方国忠系管冬妹之夫,管红兴系管小留之子。管留保、管小留、管火宝的叔叔管国益(居住在美国)于2001年3月去世,按管国益的遗嘱,由管留保、管小留、管火宝继承部分遗产。后于2006年4月,管国益的遗产款项汇至中国。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方中华怀疑哈泽尔.F.秦律师骗取遗产,为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发函反映情况,要求帮助。
      法院认为,管留保、管小留、管火宝已继承了国外管国益的遗产是个不争的事实。方中华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其曾向有关部门发函,但方中华诉称,被告委托其追讨且承诺支付其20%的报酬,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方中华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的报酬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方中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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