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立案受理了首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由张宏伟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洪、杨风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该案件已调解结案。
原告常州宝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从事高温工业电视监控设备制造和销售的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独到的产品营销策略,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拥有较为固定的客户群。被告朱浩明自2006年2月起在原告处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今年5月突然不辞而别,与他人出资成立常州市丰瑞电子有限公司(即被告二),利用在原告处工作时获取的客户名单、产品价格信息等抢占原告商业机会,使原告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两被告留存的所有原告资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张宏伟院长十分重视,召集合议庭成员及时合议讨论保全方案,在保全中遇到被告拦阻时采取了正确适当的保全措施,及时有效地对被告使用的电脑存储设备中的相关文件图片和客户名片、报价单等资料进行了查封扣押,为权利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程序保障,减轻了权利人诉累,增强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也为该案之后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审理中,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解释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并阐明了违反法律的责任与后果。经合议庭耐心作调解工作,被告最终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向原告作出了真诚的书面道歉,销毁了相关的商业资料,并与原告达成了赔偿与竞业禁止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该案以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了调解在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中的特殊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江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