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民三庭受理了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新长江港口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货物于2005年4月29日由台湾运往常州。载货轮船于同年5月4日抵达常州港,同日开始卸货。2005年5月7日该批货物卸载结束。其间收货人常州安德利聚脂有限公司委托被告负责该批货物的卸船及装车并运送至收货人仓库。在卸货期间,该批货物中85件受雨水淋湿,严重受潮。另外,根据卸货时现场清理记录,提单项下有42件货物破包泄漏,随后又有18件货物被发现泄漏,共计60件货物破包受损。由于发生上述货损,原告作为货物保险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共计22389.69美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货物装卸人和内陆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原告因上述85件货物受潮所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