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常州市航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安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已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原告常州市航星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原告购买天安城市花园49-A-5号车位的使用权,车位管理费已缴纳至2007年12月。2007年7月3日晚,原告将车牌号为苏D55288的奔驰S350轿车停放在车位内,当日晚天降大雨,次日晨原告前往取车时发现车辆因水淹遭受严重损害,经评估车辆价值贬损损失为18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常州安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2007 年7月3日晚天降罕见暴雨为不可抗力,被告公司在暴雨时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且车辆贬值为间接损失,并不属于被告公司赔偿的范围内。
诉辩双方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在被告赔偿范围内及赔偿的依据何在争执不下。
车位被淹导致的车辆价值折损究竟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范围,这种案例目前已屡有出现,究竟赔与不赔尚存争议。该案尚在我院的进一步审理中。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