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一起因委托物流公司邮送玉器遗失而产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15日原告某珠宝商店业主何某与客户熊某签订一份玉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熊某向何某预定玉镯两只、玉观音翡翠挂件两条,总计4件,价格28000元;另原告何某必须在2007年11月9日之前把货物送达到熊某指定的地点,如何某没送达或违约,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熊某。
合同签订后,原告何某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承运这4件玉器。2007年11月5日由常州分公司员工至原告何某处收取这4件玉器,一周后,常州分公司通知原告货物丢失。因此,原告认为由于常州公司丢失这4件玉器的行为,导致其违反了与熊某所签订的玉器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使原告不仅遭受了货物损失,而且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常州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800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