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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行政庭成功调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08-03-21浏览次数:

  日前,我院行政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可能引发上访的行政赔偿案件,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去年3月29日上午,常州市新北区卫生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本市飞龙桥附近沿街店面进行“五小行业”整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原告林某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接触时意外倒地, 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为此,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两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近40万元。该案审理中,原告与其丈夫情绪激动,其丈夫还当着承办法官的面扬言要上访、要报复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要将有伤的妻子扔在行政机关等。原告丈夫的弟弟在部队任职,诉讼前就一直在通过相关部门领导出面协处此事。同时,区委、区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此案。纠纷发生已将近一年,政府也已做了很多工作,该案处理不当将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政府的形象会受到严重损害。
  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 我院领导极为重视,行政庭庭长亲自主审该案。春节刚过,承办法官就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在元宵节前及时开展了工作。开庭前,承办法官对原告方的过激行为从法理与情理上进行了严肃又耐心的批评教育,使原告的丈夫承认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会依法配合法院的工作。在整整一天的证据交换中,承办法官果敢地初步确认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违法行为,但确实存在相关部门在联合执法中措施不当,配合不力的现象。随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根据开庭质证确认的事实,两被告转变了原来“出钱就是输官司”的错误观念,考虑到原告受伤后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50000元,并结清原告的医疗费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协议,并当场付清款项。原告最终欣然提出撤诉。
  长达一年的政府执法纠纷在短时间内圆满地得到解决,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执法却又不乏真情,换取了各方当事人的理解,裁判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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