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委托执行遭退回案件。
从2004年10月到2006年1月,湖北籍民工周某为安徽籍包工头于某提供劳务服务,服务结束,经双方对帐,于某尚结欠周某工资款2500元。因于某拒不支付,周某于2007年2月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某主张,2007年6月,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07元。判决生效后,因于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周某于2007年8月申请新北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安徽省来安县,新北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安徽省来安县法院执行。安徽省来安县法院受托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于某住址不在来安县,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月,来安县法院将该案退回新北法院,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2008年3月,周某到新北法院,坚持要求执行局局领导接待。局领导在耐心听取周某的陈述、查看相关卷宗后,向周某仔细解释了我国委托执行制度的规定,指出两家法院在执行此案中程序上并无不妥,同时向周某讲明,一旦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某下落或发现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立即予以恢复执行。2008年3月17日,周某再次来院反映称已找到于某的下落,执行局当即指派专人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周某提供的线索属实,执行局当即决定恢复执行。3月26日,执行干警找到了在某工地工作的于某,法官本着和谐执行理念,并没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对被执行人于某讲法理、讲人情。在法官耐心、真情的感召下,于某当场主动筹集齐款项,将欠款交给了法官,该案顺利得到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