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08-04-08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原被告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范某,11岁,被告丁某,16岁。原被告双方均系春江镇石庄里村委村民。
2007年9月28日傍晚,原告范某和其父亲在村口的篮球场观看被告丁某和另外一位同龄小孩在篮球场上投篮球。被告在捡球的时候,不小心将在场外观看的原告撞倒并压伤,致使原告右锁骨骨折。原告经住院治疗,共花去近一万元医药费。事发后,被告父母曾表示愿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但如此高额费用,使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诉至本院,依法维权。
目前,本案已移送我院少年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