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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执行局以规范执行裁决权落实民诉法修改后的新要求 发布时间:2008-04-09浏览次数:
  为落实省高院《关于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确保民诉法修改后的新要求落到实处。新北法院执行局优化整合内设机构,新成立裁决综合科具体负责裁决工作,有效实现了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权制约。
  一、科学界定权力范围。执行局重新配置裁决权和实施权范围。赋予裁决综合科行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否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案件中止、终结,执行行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等职权,确保裁决权在法定范围内高效、公正运行。
  二、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出台了《裁决综合科职责》、《执行实施科职责》、《案件移送裁决规则》、《执行法官工作细则》、《执行助理工作职责》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配合改革前推行的执行告知制度、执行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等,充分保障了裁决权的顺利行使。
  三、严格确立操作程序。实行裁决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科移交案件裁决时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移送裁决前,实施科应就需要裁决的事项形成合议,制作好通案笔录;移送裁决时,承办人详细填写裁决移送表,明确需要裁决事项及理由,随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裁决科;接收裁决材料后,裁决综合科应在七日内进行讨论并做出审查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局领导批准;做出裁决后,裁决综合科三日内将裁决案卷材料交还承办人。
  四、建立执行预警机制。专门建立裁决案件工作台帐,对裁决意见和裁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完善问题档案制度,并定期在局务会议上予以通报,做到问题提前发现,错误提前纠正,实现了执行监督关口前移,减少违法执行现象发生。
  五、规范制约权力行使。一是裁决综合科只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是裁决综合科行使职权只能依实施科、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不得主动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裁决综合科做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有效防止裁决权被滥用,切实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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