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关于对14亩苗木园地进行迁让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顺利推进。
2007年10月底,我院受理了新北区某村民小组诉柏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柏建荣所承包的14亩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应依法迁出承包地上的全部苗木并拆除承包地上简易房屋。同时,原告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被告则辩称,对公证书确认的苗木数量和规格有异议,对补偿标准也不予认可,为减少损失原告应提供移栽承包地上苗木的场地,如若强制执行将对苗木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故申请对强制执行进行复议。
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后,经过细致地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一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批复以及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地块开发和储备的相关批复,被告承包地已列入重大工程建设范围,且征用拆迁时间比较紧,否则将影响市重点项目工程的推进。另一方面,如简单机械操作,单纯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强行铲除承包地的苗木,将会使被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害,且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在院领导牵头下,承办法官就本案情况与区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决定首先对被告承包园地的苗木数量和规格进行清点和确认,并评估作价。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我院及时委托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苗木及简易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并在区政府的协助下向社会广泛征询收购人,经双方的努力,常州市新北区某公司愿意按评估价购买该苗木。双方的矛盾至此被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本案的调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