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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调解平息赡养纠纷 发布时间:2008-04-17浏览次数:

  我院民一庭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八旬老人的赡养案件,经过庭前、庭中、判决前的反复三轮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欣然达成满意的调解协议。
  原告董某是一名83岁的老人,生有四子二女,2005年因赡养问题曾被常州电视台社会写真栏目报导过,后在我院达成调解协议。事隔近三年,老人以物价上涨为由再次起诉四个儿子,要求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将本案解决的主要精力放在调解上。
  开庭前法官了解到,老人独自住在老年康复中心,月交费500元,自己每月有村分配款100元、老年费100元及四个儿子支付的生活费100元,每月支出尚有至少为200元的差额。但四被告认为按2005年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告应该住在女儿家里,不需要这么高的生活费。庭前调解无效,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两次撤诉表示让承办法官感到其中另有隐情,于是就未同意其撤诉请求,继续了庭审。通过法庭调查发现,撤诉并非原告本意,赡养不但是经济问题,它引起的子女间的矛盾也是重要原因。于是承办法官开始第二轮调解。承办法官提出了两套调解方案,或让原告轮流随四被告居住或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100元的生活费。但四被告对此未达成一致。
  庭后,承办法官经耐心询问,了解到了原告的真实想法。原告想要的并不是增加生活费,而是想和四被告轮流居住生活。以此为切入点,法官及时与个别被告进行了电话沟通和疏导,力求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次开庭,承办法官首先明确指出被告行为的错误性,并指出其法律后果,随后开始第三轮调解。承办法官采取针对性策略,将四被告分组并将突破点定在强硬的被告一,即原告长子身上。承办法官与被告一面对面谈心,适度地进行情理开导和法律宣传,在耐心听取了他关于儿女间矛盾的倾吐和关于赡养的一些想法后,被告一终于欣然开始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如此往复,最后,四被告终于求同存异,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随四人轮流居住,医疗费均摊。对这一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一件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矛盾的赡养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圆满解决。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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