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某被处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08-04-29浏览次数:
2008年4月25日,我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这是新民诉法自4月1日实施以来,我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加大处罚力度的第一例。
胡某与陈某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应于2007年7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拆房预付款50000元、诉讼费1050元。因陈某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21日同意我院裁定终结执行。2008年4月25日凌晨,我院执行局接到申请执行人举报,称已发现陈某行踪。执行局随即指派执行干警于早晨6时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我院作出了对其罚款5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在我院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具结悔过,同时当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就未执结余款提供了担保,本案得到了妥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