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包某对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我院受理的第一起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
6月2日,案外人包某书面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我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东星厂的财产以20万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执行行为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要求对查封的财产依法重新评估、拍卖处理。经审查,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东星厂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申请人陈某的申请于2008年5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星厂的财产。嗣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被查封的财产以20万元折抵给申请人。但因常州中院已对上述财产依法裁定轮候查封,我院对该和解协议未作确认。对包某申请,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执行中仅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效,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主张没有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申请。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