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我市某汽车部件制造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大众商标是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所有的一个历史悠久、驰名世界的商标。1884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汽车及其零配件。1987年德国大众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现该商标已成为汽车业首屈一指、家喻户晓的品牌,并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汽车合作伙伴。自2005年起,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常州质监局新北分局在被告处多次查到带有大众商标的汽车保险杠及其他汽车零配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市场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并在《常州日报》上消除影响。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