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调处一起因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修理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8-06-23浏览次数:
原告吉某系常州市某五星电器制冷配件服务部业主,该服务部与LG液晶彩电生产厂家签订了售后维修服务合同,系LG液晶彩电生产厂家在常州地区的定点维修单位。2007年江某报修其购买的42寸LG液晶彩电,原告即派人上门进行修理服务,并于2008年2月19日上门对原告的42寸LG液晶彩电进行换屏处理。事后,由于江某拒绝将换下的坏屏归还吉某,双方发生争议,江某遂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为此,吉某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江某支付修理费用并返还坏屏。江某辩称,原告并未向其提供所更换新屏的质保卡及发票,并且对于旧屏的损坏原因,厂家及修理点均无定论,作为消费者对于损坏原因应当有知情权,故由此对原告的支付请求进行抗辩。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厂家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向其提供标的物的相关单证和资料,此为厂家依法必须承担的附随义务。就本案中,原告对被告进行售后的维修服务,在更换屏幕后,应当提供新屏的质保卡和发票,方能视为按照约定履行完本方义务,之后才可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否则被告有权主张原告先予履行。同时,对于坏屏的损坏原因,厂家及修理店有义务作出详尽说明,明确更换的必要性,被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厂家或修理点履行完上述附随义务后,才能向被告主张支付价款,返还坏屏。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方愿意交付新屏的单证,并对坏屏的损坏原因作出明确说明。被告亦愿意在原告履行完上述义务后支付修理费和返还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