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三庭受理首起涉港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07-14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受理了江苏联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立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系一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9月,原、被告经洽谈协商,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冠名费成为在常州举办的《韩红 ● 中国国家歌舞团大型歌舞晚会》的独家冠名企业。协议签订后,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前两期款项25万元,但在演出前三日,被告却拒绝依约继续付款。2007年12月8日,晚会如期举行。演出结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冠名费余款25万元。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