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我院积极拓宽调解渠道,利用大调解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8年7月初,原告陈晓飞来院诉称,被告朱亚平在业务往来中拖欠其货款8300元,多次催要均不予理睬。立案庭考虑到原、被告同属一个乡镇,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在征求原告意见后即委托春江镇调解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该中心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并进行法律释明,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最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该协议有履行内容,双方要求法院制作法律文书,立案法官随即为当事人立案,并制作了法律文书。
从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到委托调解结案,耗时不到一个星期时间,法院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使当事人真正体会到了法院“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