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次借助科学测谎技术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5月,我院首次借助科学测谎技术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原告承担败诉结果。原告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2007年12月底,原告言某持被告石某于2002年2月5日所写的一张10万元借条诉至法院,称2002年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其借款10万元,在2007年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却借故推诿不还。审理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相识,也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其于2002年2月5日向另一陈姓男子借款时出具的,且该款已归还,因还款时陈姓男子称借条不在身上,遂写了一张还款收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从原告出借款项的时间、地点、面额、出借款项的来源、家庭背景、原告的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原、被告间的关系和原告家人对此借款的知晓程度等细微之处人手,进行了缜密细致的调查,发现原告的陈述有多处不符合生活常理。如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而其家人并不知晓,且平时也不往来;其出借给被告10万元款项原告家人均不知晓;原告是某镇菜市场的个体摊贩,10万元现金是平时其存放在家中的;借钱后五年内一直没有向被告催要,直到2007年5月后才开始催要。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觉得此事蹊跷,建议双方进行测谎。经双方同意,本院联系相关部门对原、被告进行了测谎测试,经测试原告说谎的概率达91%,结论为:说谎。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