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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调解,促进和谐 发布时间:2008-10-29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调解了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诉称,原告及其丈夫与被告的养父母均是三井街道居民。原告的丈夫是被告养父母的大侄子,被告系未成年时被其养父母收养,后出嫁到武进区奔牛镇。1996年新区开发,原告与被告养父母所在地拆迁,被告养父母考虑到自己老年生活及善后事宜,经当地村委会干部见证,与原告夫妇签订协议,同意将拆迁安置的60余㎡的安置房屋给原告夫妇,原告夫妇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特殊困难(如生病就医等),以及承担生活费用和二人的住宿,以上内容被告均知晓同意。之后原告夫妇便将被告养父母安排与自己相邻的单位进行全面的照顾。2005年原告丈夫去世,原告及其两个儿子继续供养老人,直至2008年2月26日终老。后原告去办理相关的房屋继承转移手续,因需要被告的协助签字,但是被告却向原告索要补偿费。原告体弱多病没有积蓄,故起诉到法院。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判决势必会伤害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本着“化干戈为玉帛”的宗旨对原被告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的做双方的工作。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被告终于认识到原告多年赡养老人的辛苦,原告也同意对被告给予20000元的补偿,双方均对法院的调解结果很满意,直言“退一步真是海阔天空”。
  现调解书已经生效。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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