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民一庭判决一起夫妻之间的借贷案件 发布时间:2008-10-30浏览次数:
  原告王某借给被告顾某90000元,同年两人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因两人对借款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顾某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两人在结婚前至结婚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后在原告要求下书写了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顾某须在2007年3月31日前归还所欠王某人民币玖万元整(其中包括因其个人原因所造成的各项费用),…,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须付(王某)生活费800元,在此期间不得与另外女人有男女关系,如其违约须赔偿王某人民币拾万元整…。”被告顾某于2007年3月27日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说明,称所拿王某的钱在月底前归还。
  协议书中包括忠诚协议和欠款的两项内容是各自独立的,原告诉请的内容仅指被告欠款90000元。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属个人所有,同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性质。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的90000元为在婚前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该款约定为原告的财产,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顾某立即归还原告王某的欠款,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