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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受理一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8-11-03浏览次数:
  日前,我院民三庭受理了江苏常嘉电器有限公司诉常州安吉诺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创办于1996年,系一家以生产家用洗衣机、电冰箱、饮水机、厨卫电器为主的综合性家电生产经营实体。2003年5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转让,原告取得吉林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第630355号、630549号“吉诺尔+图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空调、吸油烟机、饮水机、抽油烟机等,及第7类洗衣机、洗碗机、包装机等商品。原告在生产中,“吉诺尔+图案”商标的产品通过了ISO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部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销售量居同行业前茅,畅销全国各省、市并出口海外,荣获“中国畅销品牌证书”、“国家质量合格产品证书”、“常州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该案被告是一家生产抽油烟机、厨房设备等商品的企业,从2006年8月始,在其生产的抽油烟机上标注“@安吉诺尔”商标。并在抽油烟机系列介绍和公司简介宣传资料上标注了“中国节能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国家免检产品”等字样,并印制了大量宣传资料,但被告实际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至2007年7月24日,被告仅被查出的已销售了抽油烟机42台,每台价格700元,合计销售额为29400元。此外被告仓库里还有标有“@安吉诺尔”商标的抽油烟机200台。2008年8月6日经常州市工商局新北分局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安吉诺尔”商标标识和原告的“吉诺尔+图案”商标标识为造成混淆和误认,并且被告作虚假宣传,没收标注有“@安吉诺尔”商标标识的抽油烟机200台,罚款2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安吉诺尔”商标抽油烟机的行为,已足以使公众对“@安吉诺尔”商标标识和原告合法持有的“吉诺尔+图案”商标标识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吉诺尔+图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吉诺尔+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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