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审判职能,促进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08-11-22浏览次数:
何宇山原为武进市拆船厂职工。1984年12月25日,何宇山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致何宇山右脚被轧断。1986年11月18日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与武进市拆船厂达成了伤残人员的原则处理决定,由何宇山回新华村委工作,在协议签字之日起与拆船厂脱离关系,安装假肢费等与新华村委商定后另行处理。1991年2月5日,原武进拆船公司、拆船厂、新华村委、江苏常恒集团控制电器厂达成了会议纪要,其中约定,过去因工受伤人员,原保险公司赔偿费4500元,公司负责任支付给江苏常恒集团控制电器厂,其他补助如安装假肢费等均由江苏常恒集团控制电器厂负责,并在同年支付了何宇山安装假肢的费用。1997年5月14日、1999年10月18日,何宇山先后二次至上海恒信假肢矫形器材有限公司安装、更换假肢,用去费用13350.5元,该费用由江苏常恒集团控制电器厂支付何宇山。因假肢属磨损器件,何宇山又于2001年4月3日、2004年4月27日进行假肢修理,于2005年8月25日、2008年6月18日进行假肢安装。因江苏常恒集团控制电器厂已歇业,何宇山多次为假肢安装和修理费与新华村委协商不成,何宇山为此再次诉至我院,要求新华村委和江苏常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已发生的假肢安装和修理费,并要求支付长期假肢更换和修理费180000元。因何宇山起诉主体错误,撤回起诉。
何宇山虽然撤回了起诉,但事情并未能得到解决,何宇山一次次到新华村委及有关单位要求赔偿。为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院民一庭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由民一庭庭长与原经办法官于2008年11月18日一起到新华村委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通过释明法律规定,耐心陈述利弊得失,终于促使何宇山与江苏常恒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补偿何宇山假肢安装和修理费60000元,使纠缠多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