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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成功调处涉及灾区、争议较大的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8-12-15浏览次数:
  本院在2008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常州江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天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天公司为器件公司定作各种型号的线材,器件公司共结欠江天公司价款786046元。器件公司对该所欠价款予以认可,但认为江天公司所加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了五组证据,其中提供了以江天公司名义认可质量问题的复印件,江天公司向长虹集团出具的保证线材环保符合欧盟标准的保证书,还有器件公司发给江天公司的函件等证据,但江天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器件公司一面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一面就质量问题向绵阳市人民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天公司赔偿其质量损失110余万元。关于器件公司提出的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被本院驳回,后器件公司提出上诉,常州中院维持了本院的管辖权裁定。年近岁末,本院于2008年12月13日传唤双方到庭开庭审理,承办人考虑到器件公司地处地震灾区,对器件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进行了重点审查,并经过长达一天的调解,终于双方达成和解,对质量问题作一次性解决,由江天公司赔偿器件公司255000元,器件公司向绵阳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剩余价款53万余元由器件公司在2008年12月23日支付给江天公司。器件公司代理人非常感谢,本案承办人在一个案件中解决了双方争议的两个问题,依法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天公司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对本院的调处也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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