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成功协处一起“植物人”工伤赔偿案件
近日,我院行政庭在扎实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将“三个至上”根植至每个法官心中,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法院工作的切入点,进一步提高了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而在一起又一起棘手案件中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促进社会和谐。
2008年10月7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常州市新福记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莉工伤认定决定一案,由于第三人因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致伤,经一院全力抢救治疗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而肇事者逃逸至今未能侦破,事发时第三人刚到原告单位工作仅半月余,故有关工伤保险尚未办理。原告在医院治疗中已支付了医药费113950元,第三人尚需要进一步治疗却无力支付。审理中,承办人针对上述情况,认为虽然作出工伤认定维持判决很简单,但不能机械办案,案结事不能了。尤其对于受害人来说,漫漫诉讼路还仅仅是个开始,让受害当事人最短时间内拿到救命钱同样是法院的第一要务,为了不让当事人继续以后的行政诉讼二审、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原告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并请劳动局仲裁、医保、工伤处的同志参与协调,经过五个回合的细致耐心工作,并上门做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在取得其理解的基础上,2008年12月3日双方就一次性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原告定期一次性支付第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63950元。同时为确保协调的法律保障,承办人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形式将协议内容赋予法律效力。目前劳动仲裁调解书已发出,本院的该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结案。
本起案件的处理,得到了作为工伤认定决定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法定代理人的一致高度评价,并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单纯就案办案,而更多地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保护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和真诚沟通的工作态度表示赞扬,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提升了法院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