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以诉讼保全为切入点大力提高办案效率
发布时间:2008-12-16浏览次数:
本院近期受理了原告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庭作出裁定后派员到绍兴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在人民银行查询帐户时发现被告帐号有38个,开户银行有绍兴、柯桥、杭州及上海等地,承办人在绍兴保全过程中只冻到了被告银行帐户存款4万余元。为了节省办案时间,承办人将冻结被告银行帐户的信息通过原告的业务员向被告进行了传达,并提示被告是否愿意和解。被告得到信息后表示愿意和解,本案承办人立即会同原告代理人到被告处进行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由被告立即将所欠原告货款69万余元汇出,原告放弃银行利息的请求,并进行撤诉。为此,本院在当日下午到银行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被告开具的汇票交给原告。本案从保全到解除保全到本案的全部了结仅用了一天时间,这样的办案效率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