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化建设,切实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努力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新北(高新)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28名人民陪审员,并将择优选任的28名人民陪审员特聘为该院的人民调解员,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项司法传统,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民主制度。但长期以来因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局限性,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发挥独有优势,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来源单一。人民陪审员多由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后经人大任命产生,其人员多为当地人大代表、机关干部或基层组织领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限制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二是非自愿担任。由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工作中其履行义务的需要远大于行使权力的责任感,且陪审工作因与个人本职工作等多有冲突,往往导致其“陪而不审”,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行业面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在于发挥非法律人士以法外的专业性视角来审视案情,以介于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判断来参与和监督审判工作,但行业面过窄背离了这一需求。
该院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在全市首创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举措。他们的做法是:
一、面向社会、宣传发动。该院从3月中旬开始,通过《现代快报》及常州电视台刊登选任公告内容,并在全区9个镇、街道张贴公告,向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所发放自荐表与组织推荐表。期间共有134名群众报名参加选任,经资格审查,确定99人入围。
二、严格考核、精心选任。在初试、复试环节,院考评小组通过观摩庭审、谈话提问等形式对参选人员的法律素养、社会经验、参审能力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最终选择了28名人员定为拟任人选。随后会同区司法局有关人员组成政审考核组,对该28名人员进行政审。对政审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无不良反映人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优化组合、服务审判。在选任后的人员配置上,该院主要充分考虑到三个因素:一是人民陪审员的自身愿望。在将人民陪审员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前,充分听取其意见,在民主的前提下将28名新任人员分配到民事、刑事等审判业务部门。二是人民陪审员的行业特点。行业分布的广泛性拓展了审判视角,也促使法院在人员分配时紧密结合其与审判工作的切合点。三是不同性质的审判需求。既依据不同业务庭工作实际,满足合议庭审判的需要;又有针对性地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职能,尽量将案件化解在调解中,优质高效排解纠纷。同时,为了更好更全面的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鉴于本届人民陪审员的多层面性,该院将选任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在任命之后,随即将本届人民陪审员聘任为该院的人民调解员,依法拓展其职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传统,具有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该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使这一制度在发挥其固有优势的同时也因新时期倡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和谐司法而被赋予了新的涵义。
第一,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选任的方式,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议审的热情,改善了传统模式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参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状况,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效能得以发挥。同时,人民陪审员分布行业广泛,本身有着较高的个人素养和比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有着独到之处,其在参与审判中与法官之间形成思维的互补,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从而更有利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更符合社情民意,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正。
第二,进一步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整个审理过程,在合议庭内部成员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官廉洁司法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同时有助于抵御来自社会各方面对审判工作的干预,有助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严格的公开选任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代表性,他们参与审判活动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良知融入法官的司法技术之中,使法院的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三,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合力化解纷争。将人民陪审员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是该院本次选任工作的又一开创之举。人民陪审员被进一步赋予独立进行调解的权力,结合居住地实行归口管理,同时法院与当地基层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指导,可以充分发挥其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对最终定纷止争,达到案结事了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在人民调解员任命后的一个月内,已经有21起刑民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庭前调解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