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全面审结一批公路行政征收非诉案件
近期,行政庭受理并审结一批征收养路费案件,这是我院行政庭第一次承办该类型案件。通过详细审查,承办法官发现该批案件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涉案车辆手续不全,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车辆已经转让但并未过户,有的车辆报废数年却没有相应的手续;二、被执行人详细地址不确定,被执行人多处孟河、罗溪等乡镇,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交通局提供的地址为被执行人多年前买车时登记的地址,与现在的地址不符,有两个案件,承办法官几经周折才找到被执行人;三、涉案车辆难以执行,这些车辆均为即将报废或已经转让的低价车,有的车的估价甚至已经低于养路费,这些案件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势必会出现“执行难”的后果。
鉴于该批案件以上客观情况,行政庭立足于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高质、高效地审结了该批征收养路费非诉案件,8个案件中有7个是自动履行,1个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具体措施如下:
一、大胆创新,将行政协调制度引入非诉执行案件。对于非诉执行案件,行政庭只是负责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涉及到具体的执行,因此,行政协调制度大多只运用于行政诉讼中。但鉴于这批案件的特殊情况,行政庭法官坚持“和谐司法”的理念,将行政协调制度从诉讼类案件引入此类执行案件,通过在法院主持下由常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面对面地协调,在审查阶段争取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从而高效保障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讲求实效,在非诉审查阶段彻底解决执行问题。以往的非诉案件审查中,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被执行人在听证结束后并未自动履行的,合议庭合议后会直接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移送执行局执行。因此,非诉案件的审查期限较短,很多案件都只要几天就能审结。但是,这批案件,行政庭的法官并未一味追求审查的速度,而是讲究案件的实际效果,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多次找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养路费。
三、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这批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有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于房屋被拆迁,申请执行人按被执行人申领牌照时登记的地址邮寄送达的征收决定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均未能收到,影响了被执行人实施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合议庭依法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但仍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正确、高效依法履行其职能,得到行政机关的充分理解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