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人民调解,创新和谐速裁机制
发布时间:2008-09-04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速裁机制,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我院于2006年3月抽调三名法官在立案庭成立了立案调解组,从事立案调解与速裁工作。2007年10月,我院又与司法局联合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与立案调解进行有机整合,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两年来,立案庭在立案调解和速裁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一、明确调解范围,规范工作流程
明确规定立案调解案件是:针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规范立案调解的工作流程,突出简便快捷:首先“选案”,将符合调解要求的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分流至“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其次,调解成功的,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则到立案窗口的绿色通道立案,由调解法官审查制作调解书;经调解未成的,且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及时立案,由立案调解组的法官安排开庭进行快速裁决;有调解可能的,只要双方同意仍可进行调解。
二、完善调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我院在制定立案调解的范围、工作原则等规章制度后,又会同区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流程、操作规程、人民调解员工作原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并将这些制度上墙予以公布。人民调解室每天有两名调解员轮流当值调解接待。让当事人在进入法院之初即能对立案调解有感官上的认识,排除其因不了解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同时,各项制度的公开亦能有效约束调解员的工作,置其于百姓的监督之下,防止滥用职权。
三、灵活调解程序,加大调解力度
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我们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充分运用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灵活收取诉讼费用。对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的案件,对调解成功不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不收费,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只按收费标准的25%收取诉讼费用。
2、灵活通知当事人。调解人员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口头捎信等方式与当事人联系,调解地点根据情况可选择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选择当事人所在地的单位,尽量消除紧张气氛,以亲和方式促使调解。
3、灵活调用调解人员。由于我院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员和法官联合调解的工作方式,调解案件时,法官适时参与指导调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同时调解法官还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委托和邀请街道及其各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和协助调解。
四、调判有机结合,提高工作质效
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室”与立案调解的合作,以调解助速裁。对已调解成功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启动绿色通道立案,由调解组的法官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调解书。对经人民调解未成的案件,同样启动绿色通道立案,由调解组的法官利用被告参与调解的优势,完成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充分、紧凑、周密、科学细致的工作安排,畅通了各个环节的流转,有效地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当庭结案率。
五、实施效果明显,广受当事人好评
1、方便诉讼,简便快捷节约成本。分流至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案件即便需制作调解书也仅仅收取1/4的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快速结案,及时履行,也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采取立案调解方式审结300余件案件,平均审限仅为10天左右,调撤率达70%,达到了“零申诉、零上访、零投诉”。
2、迅速结案,优质高效化解纠纷。如立案调解组审结的原告蒋志杰诉被告常州新区康利达顶尖模具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考虑到原告是一位即将踏上社会的年轻大学生,伤残的不幸已给他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和心理阴影,即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赔偿50多万元的协议。一起数额巨大的赔偿纠纷案件,仅用一天时间就化解了,充分体现了立案调解高效、便利的优势,实现了和谐司法的目的。
3、和谐司法,着眼效果排解矛盾。对于进入立案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以情感化、以理疏导,着眼案结事了的效果进行裁决。如在原告沈兰芳诉被告黄水萍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已相处五十多年,近几年,由于被告为自己子女操心较多,忽略了对老人的关心,加上一些其他矛盾,使老人感到相当孤独,萌发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念头。调解法官深入到老人所在社区进行调解,以自己的真情感化老人,双方最终言归于好。
在立案庭推行速裁调解,不仅是化解纷争,促进和谐的便民利民之举,也是人民法院节约审判资源,落实公正效率的具体实践,同时,还有助于一线法官集中精力研究、审理好疑难、新型案件,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此,今后我庭将进一步提高调解意识,扩大速裁范围,完善速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