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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分析2008年离婚纠纷特点及成因 发布时间:2008-10-21浏览次数: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离婚案件也呈现出的有别以往的新的特点,这些特点提醒我们当前考察和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有新的视角和新的方式。
  一、离婚纠纷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
  2008年1-10月新收离婚纠纷324件,占民事案件总收案的15%。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社会人文观念的进步是引起离婚高发的主要原因。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和女方收入的提高,使夫妻双方都能经济独立并处于平等地位,避免了过去因一方经济不能独立而对于破裂的婚姻仍要维系的状况;普通公民文明法治观念的提高纠正了对“上法庭”、“被告”等法律概念的错误评价,使感情破裂的双方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婚姻纠纷。
  二、当事人的年龄趋于年轻化
  较以往离婚案件相比,近年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的年龄普遍年轻化,相应的婚龄也较短。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社会经济和社会观念相对波动的国情,呈现多元化的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及男女双方感情的较为纷杂的认识是呈现该特点的根本原因。恋爱时间短、双方了解过少、感情基础薄弱是双方离婚的常见类型,婚姻当事人强调个性和片面追求完美是相对较多的另一种类型。
  三、公告类型案件继续增多
  2008年1-10月共采用公告送达29件,占离婚纠纷总收案的9%。一方面是由于外出务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另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一方对离婚的不同意,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方式对付法院的案件审理。法院通知不到,送达又因本人不在难以直接送达,而其家人又不告知打工地点及联系方式,因而造成公告送达应诉手续或法律文书的情形大量增加。
  四、因拆迁房屋后引起的离婚案大幅度提高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的推进,政府部门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本是家庭中的喜事,但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为拆迁款和拆迁房的归属问题往往产生难以化解的矛盾,并使夫妻关系发生本质变化,最终有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分割拆迁款和安置房屋,该类案件的增加,带来了拆迁安置房屋分割难题,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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