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四项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发布时间:2008-10-23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调动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执行局积极落实执行案件责任制,强化执行措施,促进了执行案件执结率提高。
一是明确执行责任。执行局今年下半年出台了《防范消极执行制度》,规定案件承办人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制定执行方案,采取执行措施,保证在限期内执结完毕,责任落实到人,逾期不按规定执行完毕的,将实行易人执行,并在通案会议中予以通报,记入年度考核档案中,增强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执行效率稳步提高。
二是强化执行措施。执行局按照新民诉法规定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和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及时采取制裁措施,争取执行主动权,努力树立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
三是加强案件协调。执行过程中,法官通过调阅卷宗、与当地基层组织人员交谈、找被执行人亲朋好友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案件的信息,做到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对难度大、可能遇到阻挠的案件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主动向党委汇报,并邀请政府部门代表协助执行,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四是合理配置审判组织。执行局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执行合议庭,并制定实施裁决规则,对执行案件的审查、裁决、救济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有效促使大量执行难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