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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工作作风,服务稳定大局 发布时间:2008-10-24浏览次数:

——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近日,民三庭深入乡镇,与镇政府一起成功调解一起尚未进入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8月,苏北来常打工的杜某在为西夏墅镇一企业修理屋面时,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高位截瘫,生命垂危,由于事发后工程承包人下落不明,该企业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亦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杜某因家庭困难亦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企业的做法激起了杜某家属的激愤,其家属三十多人闯入镇政府,要求继续给杜某治疗。杜某家属情绪激动,并且不听劝阻,无奈之下,镇政府请求法院介入调解。我庭接受任务后,即派出经验丰富的法官到现场调解。经过法律宣传,杜某家属明白了政府并不是赔偿义务人,真正的赔偿义务人是企业,同时镇政府、法院也当场承诺帮助杜某调解与企业的纠纷。经过调解,最终使杜某与企业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该纠纷,杜某也及时拿到了赔偿款,使杜某得到了及时救治,也使一起即将激化的矛盾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是我庭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反映。我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指明方向。在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活动以来,分管院长、庭长十分重视,多次强调转变思路,改善工作作风。接到西夏墅镇政府的电话请求后,分管院长、庭长均表态,不管是否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一定要以稳定大局为重,尽最大的努力化解矛盾。并且我庭不仅指派专人到现场调解,庭长陈洪还亲自参与调解。
  二、目标明确,认真负责。我庭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始终以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为目标,摒弃事不关己,能调则调,不行就撤的思想观念,全力以赴,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参与了所有的调解过程,甚至为了达成协议,一直调解到晚上11点。
  三、讲究技巧、方法得当。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我庭首先向杜某的家属讲明了镇政府不是赔偿的义务人,也没有救助的义务,只是可以通过镇政府协调纠纷,真正使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得以稳定。在此同时我庭也急当事人所急,尽快帮助当事人与企业进行调解,在赔偿金额上据法力争,维护了伤者的利益。使当事人满意纠纷的解决方案。
  我庭将继续转变工作作风,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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