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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快速高效采取措施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弃企纠纷 发布时间:2009-01-19浏览次数: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部分在华投资、开办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撤资或弃企避债的现象开始出现,由此产生的各类涉外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加。近日,我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原告诉称,被告系中国台湾人,2006年12月被告与常州某保险柜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并依该合同合资成立了原告公司,由被告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合营合同和原告章程均明确约定了原告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其中被告出资5万美元。但公司成立后,被告却抽回出资5万美元,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5万美元注册资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申请对该被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该案受理后,针对该案被告现已实际脱离原告公司,在大陆没有固定居所,行踪不定,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承办人员依法及时地对被告采取了限制出境的边控手续,以保障该案的日后顺利审执。同时,针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案件及其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民三庭拟制定具体措施,以全力挽回损失为工作重点,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通过迅速采取冻结、查封、扣押、限制出境等措施,依法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并且也要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等各类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供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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