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受理首例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件
发布时间:2009-02-11浏览次数:
日前,新北法院行政庭受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原告曾于1991年1月因盗窃被判拘役6个月,1991年12月因盗窃枪支罪、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于2007年1月刑满释放。2008年8月15日晚,原告翻墙进入金坛市建设局内后,采取踹门入室手段,盗窃该局5号楼205房内的软包中华牌香烟两条零两包(价值1430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一年三个月劳动教养决定。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自2008年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从我市钟楼区搬迁至新北区后,该案是新北法院受理的首例不服劳动教养案,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