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 天津某公司被执行人专程赶来,向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表扬我局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仔细、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人民公仆,公正执法”。
2008年6月17日,我院执行局受理申请人李某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公司工亡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该案时,仲裁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移送裁决科后,裁决法官调查查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过程中,将应当送达给被执行人的开庭通知、裁决文书等送达了该被执行人分公司的代理律师,而未向该被执行人天津市某公司送达,仲裁过程确有违反仲裁程序的情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分公司因工死亡是一个事实,其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未向被执行人送达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剥夺了被执行人依法答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我院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我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