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例公证债权执行申请案
发布时间:2009-04-28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受理首例申请执行公证债权的案件。
申请人薛平与两位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8日达成抵押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54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二十天不还清债务,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当日双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常州市公证处于次日作出公证书。双方凭公证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未归还借款,申请人于2009年3月27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2009年4月23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经受理并移送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