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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顺利执结一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09-04-29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与协作配合,顺利执一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案件。
  顾金刚与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判决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顾金刚各项赔偿款合计58884.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17元。一审判决后,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8月21日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同年11月4日,上级法院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判决生效后,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顾金刚于2008年11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12月2日两次前往泰兴、泰州等地调查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在其公司所在地张贴执行公告。调查中发现,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08年8月27日即到保险公司提取了所有保险理赔款70926.01元。同年9月5日,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又将价值20多万元的肇事车辆北京现代以1000元低价转让给案外人。据此,我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决罪。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即将案情向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汇报,进一步商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我院当即与区公安分局沟通联系,决定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决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公安机关在了解这一情况后,马上派员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在所在材料都具备、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立即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网上通缉。
  2009年4月上旬,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某到大连出差,在大连登记住宿时,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发现后即被扣留,大连公安机关遂通知新北区公安分局。新北区公安分局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内通知我院,双方共同派员到大连把殷某带回本地处理。期间,殷某的亲戚朋友在得知此殷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后,积极筹措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将执行款全额交到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情节较为恶劣,我院依法对泰兴市永弘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而新北区公安分局则根据殷某的悔罪态度对其采取了取保侯审的措施,其犯罪事实将作进一步审查。至此,该案在我院与两地公安机关的携手配合下顺利执结。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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