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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化解连环纠纷 发布时间:2009-06-03浏览次数:
  2009年4月的一天,地处孟河镇的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发生一起坠楼事故,电线安装工孙某某不幸从楼上坠落受伤,经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河镇政法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召集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相关村委等部门进行协商调处。4月28日,经过多轮工作后,死者家属与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自愿先行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6000元。
  事发后,在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上厂方与电线安装工程承包人陈某某出现了严重分歧,陈某某错误地认为自己对孙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不应该赔偿孙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且不愿意到场参加调解,这给纠纷的调处带来了极大障碍。4月28日,本着让死者入土为安,尽快处理该起死亡事故,参加事故处理的主要成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厂方同意由其先行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然后再由厂方向陈某某追偿陈应承担的部分。死者家属也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186000元,死者家属得到安抚,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由于孙某某系受陈某某召集而到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从事电线安装工作,对孙的不幸坠楼身亡,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为此,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于2009年5月12日到孟河人民法庭对陈某某提起诉讼,向陈某某追偿经济损失186000元。同年6月1日,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承办法官的明理释法,陈某某首先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损失,但在庭审调解时,对赔偿的具体数额差距较大,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参加前期大调解工作的法庭负责同志已经掌握了原告对事故处理的心态和起诉被告陈某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及时处理事故,化解纠纷,要求陈某某不要逃避,要勇于面对现实,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遂配合承办法官进行调解工作,并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0元,其他有关款项原、被告都做了放弃处理。
  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事故,通过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渠道化解机制得到了有效化解。孟河人民法庭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履行社会职能,尽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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