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精神有障碍,劫持汽车去“自首”
发布时间:2009-06-08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劫持汽车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09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邹某因吸食毒品苯丙胺类兴奋剂后产生精神障碍,在新北区衡山路附近,强行拦下行驶经过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19路公交汽车。邹某上车后以“其系杀人犯,要去公安机关自首”为由,采用击打票箱、仪表盘,用车上附属的链条锁击打王某头部、勒王某脖子的手段,胁迫她不准停车并加快车速、闯红灯,还威胁车内乘客不准报警,强行将该车劫持到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大院内。停车后,邹某下车即往门外逃跑,被民警和群众抓获。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持汽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劫持汽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