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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签字提申请,依法审查予驳回 发布时间:2009-06-15浏览次数:

  2009年6月12日,我院执行局经过审查,依法驳回了一起诉讼代理人在执行阶段通过伪造申请人签名而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
  2009年6月3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某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原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的,而王某并未获得本人在法院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请求法院驳回该执行申请。后本院经调查查明,2009年6月2日,王某在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的确是自己代签的。
  我院执行局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在未获得曹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曹某的名义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在权利人曹某得知后并未对其予以追认,系无权代理行为,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了王某以曹某名义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从而维护了权利人曹某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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