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驳回一起超过期限的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09-06-15浏览次数:
日前,我院执行局对沈建刚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的执行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执行人沈建刚与被执行人陆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今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陆小虎在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执行期限,要求驳回其执行申请。经查明,本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新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6年10月30日向其公告送达了上述民事判决书,故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07年1月14日,履行期限截至2007年1月24日。按照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于2008年1月24日到期,其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已经超过了执行期限。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依法驳回。由此看来,申请执行人应严格把握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因超过执行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