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执结一起电力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15浏览次数: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邹区运河岸边休闲中心在电力架空线保护区内违建铁制楼梯,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对架空线路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常经电罚(200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举行听证会,并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新非诉行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常经电罚(200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有关内容。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限其在2009年7月7日前将执行内容履行完毕。因本地区强降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仁兴电话请求延期履行,本院依据天气实际情况予以准许。2009年7月8日上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仁兴来院交付罚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下午来院取款,并对本院高效执行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