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一大早,顾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我院民一庭,以表示对我院及崔明辉法官的真诚感谢。当着承办法官的面,顾某带着歉意说,崔法官,真是谢谢你了,为了我的案子,你吃了不少苦,还受了委屈,实在对不起!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顾某在我区某企业担任生产管理人员,但企业未能按规定为其交纳保险。2008年8月,顾某因生育休假。同年12月份,顾某回到企业上班时,被告知要调整工作岗位,并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坚持要回到原岗位工作,企业则表示顾某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允许其继续上班。2008年12月31日,双方为此争执,顾某还报警。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顾某最终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企业还应补偿原告各项费用47000元。企业认为裁决不公,数额明显过高,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开始后,顾某曾聘请自己的原代理人参与诉讼。其代理人认为企业敢于诉讼,肯定是找关系了,遂拒绝代理。顾某听此一说,心怀疑虑。由于时间安排等原因,承办人延期开庭,并通知顾某,承办人虽一再向其解释原因,但顾某仍认定有阴谋,并向省高院投诉。尽管如此,案件开庭后,承办人仍尽力作解释和释法工作。由于原裁决结果为继续履行合同,而2009年8月份双方合同将到期,因此,无论如何判决,双方纠纷都不可能完全化解。针对案件情况,承办人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解释劝导。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补偿顾某59000元的协议。顾某拿到了现金,方才感到法官的真心。所以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以上是我院今年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我院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数量大幅增加,但经过各方面努力,调解率大幅增加,调撤率接近70%,当庭履行的超过30%。真正实现了民事审判工作“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