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执行法官穷尽措施帮助维权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谢意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

  家住本市孟河镇的裴银浩、何杏英夫妇本想通过借款盘活企业,却因经营不善而使向孙荣清借款330000余元无法归还,引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1月以(2008)新民一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裴银浩、何杏英归还原告孙荣清借款335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孙荣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承办法官宋吉首先对裴银浩、何杏英情况进行走访了解,裴银浩原为小河镇街北村委大队会计,后因经营失败负债累累而外出躲债,已经有2年未回家,下落不明。何杏英因年纪较大帮人烧饭谋生。未能查到裴银浩、何杏英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其居住的房产由于建造年代比较久,又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宋吉同志几次前往新北区房管局均查询未果。在执行工作陷入困境后,承办人又通过个人关系,在原武进县房屋档案材料中查到二被告的建房原始档案,发现裴银浩、何杏英所有的房屋虽然连在一起,但登记的是两套房屋,分别是坐落于孟河镇街北裴家组的面积为121.6平方米的二层楼房4间和面积为48.8平方米的一层平房2间。就在法院准备评估拍卖其中的121.6平方米的房屋时,何杏英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协商解决,最终该房屋的承租人以32.5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屋,该款用于偿还孙荣清,孙荣清自愿对余款放弃执行,本案圆满执结。2009年7月27日,申请人孙荣清赶到孟河法庭,对法庭认真负责的执行工作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赠送了锦旗。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