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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三项措施提高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09-08-06浏览次数:
  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案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该通知实施以来,执行局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严格执行上述通知要求,提出三项措施提高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质量。
  一、强化执行立案后的首次财产申报工作。每日安排执行人员到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后的执行释明工作,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引导申请人按照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收益的顺序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尽可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二、强化执行实施阶段的财产调查工作。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区分被执行人为法人和自然人,按照“四查一问”的要求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形成相关执行材料。
  三、强化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针对以前终结类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简单、千篇一律的情形,执行局要求所有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终结裁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详细阐述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调查情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确保每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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