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受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11-06浏览次数:
日前,我院民三庭受理了吕某诉某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常州市某酒店业主,经被告实地调查认为原告酒店符合其特许加盟条件,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了酒店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于2007年1月9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全额加盟金250000元整。后原告按被告设计标准部人员审核确认的改造设计方案,对酒店原装潢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改造,被告于前来进行第一次验收时提出了22条“整改”要求,原告按被告所提要求进行了整改;被告第二次派员来验收时,对整个装修结果基本予以认可,但又提出了7条意见。原告再次按被告所提要求予以实施,然而被告第三次派员来验收时,竟然又提出了65条“问题”,并称原告酒店整体硬件装饰风格及物品配置上与总部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专业吸收其他酒店加盟的单位,对于原告酒店是否符合其加盟要求理应是十分清楚的,对于相关应予完善的条件也应当建立在可以达到的基础上,且应一次性如实予以告知,而自合同签订至今长达两年半时间内,仅仅对于一个装修问题,被告就一次又一次提出各种不同要求,导致原告无休止地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重新装修整改,根本无法营业,延误了大量的商机,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作出妥善的处理,但被告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毫无解决的诚意及方案。鉴于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只得致函被告,提出解除上述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但被告对于后续问题的处理仍然置若罔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