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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成功调解一矛盾易激化婚姻家庭案 发布时间:2009-11-16浏览次数:

  2009年11月14日,我院民一庭法官和书记员利用周六加班时间,驱车前往新北区薛家镇吕墅村委进行巡回开庭,就地调解,当场解决了一起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案件,真正做到了事了案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在今年8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但之后被告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原告何某诉至法院。经过认真阅卷承办人发现,该离婚协议内容约定较为含糊,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带来不确定性,很可能引发争议。另外,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所有权,依其请求处理,双方矛盾也不能即时解决。考虑到这些因素,承办人及时和原告代理人联系,原告代理人认为立案时已经调解无果,现在不可能调解成功,拒绝再次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承办人没有盲目开庭,而是督促原告代理人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说服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承办人和被告多次联系,明确告知其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督促其接受法院的调解结案的方案。经过上述充分的准备工作,承办人和原、被告联系后,确定在被告家中就地开庭调解。调解当天,承办人和当地村委取得联系,请村委会主任到场,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尽管当天人员众多,其间因为财产的范围问题,双方发生多次冲突,但承办人通过努力,牢牢的控制了整个局面,通过及时因势利导、释法明理以及说服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对案件处理结果,原、被告双方均非常满意,在向承办人表示感谢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的做法给与了高度评价。
  另外,承办人在案件处理中还了解到双方离婚的经过情况。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一怒之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待婚姻问题,双方均有些草率。为此,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现场分别单独进行了沟通和劝解。目前,案件承办人正在和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力促当事人美满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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