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民三庭成功调解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11-27浏览次数: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三庭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新方法、新技巧。近日,民三庭在案件审理中运用“e”时代调解、法官释明、圆桌座谈、现场调解和专家参与等方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为东嘉麻棉(常州)有限公司,总部设立在香港,被告为荷兰范德比尔特麻业有限公司,在欧洲专业从事种子和麻纤维的生产及销售。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荷兰公司向原告交付的货物亚麻打成麻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以样品为质量标准,但实际上并未对样品进行封样,导致原、被告对已交付货物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向多个纤维检验部门进行了咨询后,认为,亚麻属自然农作物,个体之间存在天然的差异性,故即使双方能确认样品,亦无法得出样品与争议货物的质量是否为同一等级的鉴定结论,只有确定其物理属性例如拉力、强度等范围方能确定亚麻的质量等级,然双方并未约定物理属性标准,国际上亦无进口亚麻打成麻的质量标准,该案审理一度陷入了困境。在此情形下,合议庭认为只有坚定信念、继续作调解工作,才能使当事人的争议最快最低成本地予以解决。由于被告为荷兰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系香港公民,双方当事人对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不了解和熟悉,给该案调查和调解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不便和困难。由于通过代理律师联系当事人耗时较长,因此承办法官主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多种“e”时代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共同至货物现场实地谈判,并耐心向其释明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引用亚麻鉴定技术专家的专业意见,使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圆满解决了该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