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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合法,主张权利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12-17浏览次数: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所签保密合同相关条款无效,企业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周某为我区某企业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和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在保密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密范围和内容,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周某违反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处以3-1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周某应赔偿企业所受的全部损失。后周某在任职期间,冒用企业名义与企业客户从事交易。企业认为周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遂要求周某承担违约金10万元。企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部门认为企业所述周某违约事实证据不足,遂裁决驳回了企业的请求。该企业不服,遂诉至本院。
  经过审理,本院依据相关证据,实事求是地对周某违约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了批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其立法宗旨,客观分析了双方所签保密合同中违约责任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驳回了企业要求周某承担巨额赔偿的要求,依法维护了周某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分清是非,区别责任;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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