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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淹谁之过,适时调解终获赔 发布时间:2009-12-19浏览次数:

  日前,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以及抓住时机巧妙处理,一起涉及租赁房屋诸多损失的赔偿案件在短期内顺利解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本市武进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的负责人(土耳其人),以该企业名义和杨某就位于我区天安城市花园的房屋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每月租金4200元。协议签订4个月后,该房屋在某日突然被水浸泡。企业认为是水管自身问题导致,而杨某认为是使用不当所致,双方各执一词。杨某看协商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各项损失40000多元。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依照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的银行存款。被告一看慌了神,立即要求协商处理。但经过协商,原告要求过高,被告难以接受。在此情况下,承办人一方面提出调解方案,将原告的请求降至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及时安排开庭时间。同时,向双方指出,由于案件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等程序,时间长,费用高,如果协商不成,进入庭审程序后,因租赁房屋仍处于闲置状态,损失将超出诉讼数额,该损失将由双方共同承担。原、被告听到法官分析后,感觉很有道理,遂分别向承办人提出调解要求。在及时指出各自的利害关系后,承办人又再次组织双方见面,由于之前法官的调解方案已大大降低了原告的期望值,故双方迅速达成了调解方案。原告立即撤回起诉。
  一起本来可能涉及到鉴定、评估等众多程序的案件,由于处置得当,时机把握较好,得以及时化解,当事人均较为满意,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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